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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5印章管理办法V1.0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本基金会的印章管理,保证印章使用的合法性、严肃性和可靠性,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印章包括公章、财务专用章、法定代表人印鉴等依法刻制的所有印章。 第二章 印章的刻制与启用 第三条 印章刻制需报理事会批准,由指定的专门工作人员到登记管理机关办理刻制印章手续。印章的形体和规格,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条 印章需要公安部门和民政部门备案后方可使用。
第三章 印章的保管 第五条 印章应交由专人保管,管理人员须为基金会专职工作人员。如印章管理人员出差或因故请假时,需临时指定同为专职人员的其他人员管理,并做好交接登记。如因工作调整或离职,原印章管理人员需办理移交手续,签署移交登记表,注明移交人、交接人、监交人、移交时间、图样等信息。印章管理人员接到印章后,登记好印章名称、印章枚数、收到日期、启用日期、印章样式、保管人等信息。 第六条 印章的保管必须安全可靠。所有印章均应置于保险柜保存,管理人员必须随时锁好,并把钥匙放置在安全的地方,以免发生意外。关联印章,实行分散保管,相互制约。 第七条 未经批准,任何人不得私自将印章带出单位或交由他人代管。若因工作需要必须带出时,征得领导同意后,由印章管理人员陪同前往办理并做好登记;印章外借期间,借用人只可将印章用于申请事由,并对印章的使用后果承担一切责任。 第八条 印章保管如有异常现象或遗失,应保护现场,及时汇报,配合查处。
第四章 印章的使用 第九条 印章的使用范围: (一)凡属以本基金会名义对外发文、开具介绍函、出具证明、报送报表、制定规定、办法等一律加盖本基金会公章; (二)凡属财务会计业务的加盖财务专用章; (三)法定代表人印鉴的适用范围:授权证书、人事聘任合同、支票等。 第十条 印章使用建立用章登记制度,严格审批手续,不符合规定的或不经秘书长签发的文件,印章管理人员有权拒绝用印。 第十一条 严禁在空白文件、协议、证明及介绍信上用印。因特殊情况确需用印时,须经秘书长签字同意后方可用印;待工作结束后,必须及时向秘书长汇报盖章空白文件的使用情况,未使用的必须立即收回作废,已使用的需报印章管理人员备案。 第十二条 有下列情况的,相关印章须停用: (一)基金会名称变更; (二)印章损坏; (三)印章遗失或被窃,声明作废后; (四)其他不适合再使用印章的情况。 第十三条 违反以上规定者,本基金会将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若给本基金会造成经济损失或不良社会影响者,本基金会将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五章 附则 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秘书处负责解释,经理事会讨论通过后理事长签批后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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