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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4固定资产管理办法V1.0

固定资产管理制度


为加强固定资产管理,保证基金会财产的安全完整,建立和完善“统一领导、分工负责、责任到人、物尽其用”的固定资产管理责任制,结合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固定资产的管理采取由秘书处统一管理,财务对固定资产核算、入账、登记,各部门具体负责相结合的原则。

第二条 单价在1000元以上,预计使用期限在一年以上的,属于固定资产范畴。

第三条  因工作需要购置固定资产,原则上由各部门提出申请,经秘书处审核后统一购置。如有特殊要求需购置专业性较强的固定资产,各部门须在购置申请中注明。购置固定资产总价不超过10000元报秘书长审批,超过10000元(含)须报理事会审批。

固定资产购置后,由经办人负责签收签字入库。秘书处应对固定资产名称、价值、数量、保管人做项目登记。同时建立固定资产台账,与财务部固定资产总账、明细账进行核对,每年至少核对一次。

第四条  领用固定资产由使用部门填写领用单,报秘书长审批。各部门要设专人保管固定资产,使用人员要熟悉了解固定资产的使用性能和保管方法,认真操作。

第五条  各部门需要调拨固定资产,需填写调拨申请,经秘书长同意后,由秘书处统一调拨。未按规定办理导致固定资产损失的,由相关人员承担责任。

第六条  因长期使用,需要维修的固定资产,由各部门提出申请,秘书处负责联系维修。维修价格过高或无维修价值的固定资产按报废处理。

第七条  需要报废的固定资产,由各部门提出申请,秘书处统一办理,并将签字确认的清单及相关批件交财务部,以核销固定资产账目。

第八条  各部门负责固定资产管理的人员工作调整时,应进行工作交接。工作人员调动或离职,应将其负责保管使用的固定资产退交秘书处由秘书处工作人员负责验收,并持验收清单办理调动或离职手续。

第九条  每年秘书处要核对固定资产账务,并由相关人员签字确认,确保本基金会财产安全。

第十条  本办法由秘书处负责解释,经理事会讨论通过后理事长签批后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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