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M4固定资产管理办法V1.0固定资产管理制度 为加强固定资产管理,保证基金会财产的安全完整,建立和完善“统一领导、分工负责、责任到人、物尽其用”的固定资产管理责任制,结合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固定资产的管理采取由秘书处统一管理,财务部对固定资产核算、入账、登记,各部门具体负责相结合的原则。 第二条 单价在1000元以上,预计使用期限在一年以上的,属于固定资产范畴。 第三条 因工作需要购置固定资产,原则上由各部门提出申请,经秘书处审核后统一购置。如有特殊要求需购置专业性较强的固定资产,各部门须在购置申请中注明。购置固定资产总价不超过10000元报秘书长审批,超过10000元(含)须报理事会审批。 固定资产购置后,由经办人负责签收签字入库。秘书处应对固定资产名称、价值、数量、保管人做项目登记。同时建立固定资产台账,与财务部固定资产总账、明细账进行核对,每年至少核对一次。 第四条 领用固定资产由使用部门填写领用单,报秘书长审批。各部门要设专人保管固定资产,使用人员要熟悉了解固定资产的使用性能和保管方法,认真操作。 第五条 各部门需要调拨固定资产,需填写调拨申请,经秘书长同意后,由秘书处统一调拨。未按规定办理导致固定资产损失的,由相关人员承担责任。 第六条 因长期使用,需要维修的固定资产,由各部门提出申请,秘书处负责联系维修。维修价格过高或无维修价值的固定资产按报废处理。 第七条 需要报废的固定资产,由各部门提出申请,秘书处统一办理,并将签字确认的清单及相关批件交财务部,以核销固定资产账目。 第八条 各部门负责固定资产管理的人员工作调整时,应进行工作交接。工作人员调动或离职,应将其负责保管使用的固定资产退交秘书处,由秘书处工作人员负责验收,并持验收清单办理调动或离职手续。 第九条 每年秘书处要核对固定资产账务,并由相关人员签字确认,确保本基金会财产安全。 第十条 本办法由秘书处负责解释,经理事会讨论通过后理事长签批后实施 上一篇M5印章管理办法V1.0下一篇M3财务管理制度V1.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