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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2专业委员会管理制度V1.0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提升基金会社会影响力、争取更多资源支持基金会发展、提升理事会决策能力及基金会的机构管理水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基金会管理条例》和本基金章程的有关规定,基金会决定在理事会下设立基金会战略发展委员会、项目评审委员会、预算管控委员会等若干专业委员会

第二条 为规范专业委员会的工作程序,保证专业委员会决策和运作的高效 性、专业性,根据基金会章程,结合基金会实际情况制定本管理制度。

第三条 本管理制度是各专业委员会的指导规范,对各专业委员会成员具有

约束力。


      第二章 专业委员会职责、设立、撤销

第四条  基金会设立的各专业委员会在各自职责范围内,为基金会相关部门

开展工作时提供专业建议、专业指导与资源支持 

第五条  专业委员会由理事提议,应明确目标职责、执行主任人选,经理事会审议通过后方能设立;秘书长负责协调专业委员会与基金会秘书处沟通并建立工作机制,并进行公开发布

第六条  原有专业委员会的撤销需由至少一位理事提交撤销申请,申请需由

超过 2/3 以上的理事投票同意方能通过。理事决议确认撤销的,该专业委员会

应完成包括提前解聘专业委员会成员,移交基金会工作文件等在内的各项终止、

总结工作。撤销完成后,基金会应进行公布。

第七条  专业委员会隶属于基金会理事会,由理事会直接领导。


      第三章 专业委员会成员的产生、变更与离任

第八条 专业委员会的组成原则上执行主任 1 名、专业委员若干名原则不超过10 名,执行主任原则由理事担任,专业委员可根据专业与技能要求进行外部聘任

第九条 专业委员会执行主任原则上由理事长提名,提名需由超过 2/3

以上的理事投票同意方能聘任

第十条 专业委员会委员人选任免由执行主任自主选择,征询理事长和秘书长意见,并提交理事会备案。

第十 专业委员会执行主任任期与当届理事会任期相同,新一届理事会决定专业委员会是否留任或提名执行主任,提名需由超过 2/3 以上的理事投票同意方能通过。专业委员可一年一聘任,执行主任在年初向理事会提交是否续聘专业委员议案。

第十 专业委员会执行主任如无法正常履职,可向基金会提出辞职申请,由理事投票同意后通过;

第十 在正常任期内,专业委员会执行主任、专业委员如出现以下情形视同自动辞职,由理事会表决后以书面形式通知其他成员:

(一) 由于个人原因连续 10 个月无法正常开展工作;

(二) 受刑事案件处罚;

(三) 个人在社会上造成重大负面影响;

(四) 存在包括无正当理由缺席会议、拖延提交年度委员会工作计划及工作总结、不按职责开展委员会工作等怠于履行专业委员会工作职责,经理事长电子信息系统提醒次后仍不履职的;

(五) 因个人原因造成基金会遭受重大损失的;

(六) 言行举措违反国家相关政策法律法规,造成不良社会影响

(七) 其他影响基金会声誉的重大行为;


      第四章 专业委员会成员权利与义务

第十 专业委员会成员任职要求:执行主任和专业委员应有承担相关专业委员会工作的知识、经验及能力,足以胜任相关工作。

第十 专业委员会成员可作为基金会专家顾问,由基金会理事长授权代表基金会参加各类颁奖、会议、论坛、交流会等,并与潜在合作伙伴洽谈,推荐基金会业务,提升社会影响力,争取更多社会资源支持。

第十 专业委员会成员需提交个人简历、与基金会签署志愿服务承诺书、

保密协议书等; 

 

      第五章 工作机制 

第十 专业委员会执行主任1月15日前向理事会提交年度委员会工作计划和上年度述职报告,由理事长负责监督。

十八 专业委员会每年至少召开 2 次会议,会议须有 1/2 以上成员出

席方能召开,需提交完备的会议纪要;各专业委员会应保持与基金会秘书处保持沟通与联系,主动为相关业务提出专业的咨询意见与指导。对于基金会相关部

门提出的咨询、指导请求专业委员会应予以积极回应和答复。

十九 专业委员会可报销的活动经费包括:

(一) 基金会受邀参加各类颁奖、会议、论坛、交流会等产生的差旅费、招待费等;

(二) 举办各类筹款活动,并经理事长和秘书长同意的相关费用;

(三) 其他经理事会同意的相关费用;


      第六章 专业委员会成员操守

第二十条 专业委员会成员在为基金会服务期间,坚守基金会使命目标,

秉承核心价值观,维护基金会公益品牌及声誉,以专业的服务提升基金会的社会影响力

第二十 专业委员会成员需遵守《基金会关联交易办法》的规定

第二十 专业委员会为志愿者服务机构,全部成员不得从基金会或以基金会名义接受任何薪酬、礼 酬金等,基金会依照预算要求订制的纪念品除外工作经费报销流程参照基金会《财务及授权管理制度》执行 

第二十 专业委员会成员需与基金会签署《保密协议》,对在基金会服务期间知悉的基金会知识产权,业务秘密信息,核心技术信息及客户资料信

息,负有保密义务,不得擅自对外披露。


      第七章 附则

二十四 本制度未涉及事项,按理事会决议执行;

第二十 本制度修订、废止,重大条款修改需经理事会会议讨论通过后,并委托秘书处以文件载明修订、修改记录表报经理事长签批后,公开发布新版。

第二十 本制度经事会审议表决通过后正式生效。

   L2专业委员会管理制度V1.0.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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