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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2专业委员会管理制度V1.0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和提升基金会社会影响力、争取更多资源支持基金会发展、提升理事会决策能力及基金会的机构管理水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基金会管理条例》和本基金章程的有关规定,基金会决定在理事会下设立基金会战略发展委员会、项目评审委员会、预算管控委员会等若干专业委员会。 第二条 为规范专业委员会的工作程序,保证专业委员会决策和运作的高效 性、专业性,根据本基金会章程,结合基金会实际情况制定本管理制度。 第三条 本管理制度是各专业委员会的指导规范,对各专业委员会成员具有 约束力。 第二章 专业委员会职责、设立、撤销 第四条 基金会设立的各专业委员会在各自职责范围内,为基金会相关部门 开展工作时提供专业建议、专业指导与资源支持。 第五条 各专业委员会由理事提议,应明确目标职责、执行主任人选,经理事会审议通过后方能设立;秘书长负责协调专业委员会与基金会秘书处沟通并建立工作机制,并进行公开发布。 第六条 原有专业委员会的撤销需由至少一位理事提交撤销申请,申请需由 超过 2/3 以上的理事投票同意方能通过。理事决议确认撤销的,该专业委员会 应完成包括提前解聘专业委员会成员,移交基金会工作文件等在内的各项终止、 总结工作。撤销完成后,基金会应进行公布。 第七条 专业委员会隶属于基金会理事会,由理事会直接领导。 第三章 专业委员会成员的产生、变更与离任 第八条 专业委员会的组成原则上执行主任 1 名、专业委员若干名、原则不超过10 名,执行主任原则由理事担任,专业委员可根据专业与技能要求进行外部聘任。 第九条 专业委员会执行主任原则上由理事长提名,提名需由超过 2/3 以上的理事投票同意方能聘任。 第十条 专业委员会委员人选任免由执行主任自主选择,征询理事长和秘书长意见,并提交理事会备案。 第十一条 专业委员会执行主任任期与当届理事会任期相同,新一届理事会决定专业委员会是否留任或提名执行主任,提名需由超过 2/3 以上的理事投票同意方能通过。专业委员可一年一聘任,执行主任在年初向理事会提交是否续聘专业委员议案。 第十二条 专业委员会执行主任如无法正常履职,可向基金会提出辞职申请,由理事投票同意后通过; 第十三条 在正常任期内,专业委员会执行主任、专业委员如出现以下情形视同自动辞职,由理事会表决后以书面形式通知其他成员: (一) 由于个人原因连续 10 个月无法正常开展工作; (二) 受刑事案件处罚; (三) 个人在社会上造成重大负面影响; (四) 存在包括无正当理由缺席会议、拖延提交年度委员会工作计划及工作总结、不按职责开展委员会工作等怠于履行专业委员会工作职责,经理事长电子信息系统提醒两次后仍不履职的; (五) 因个人原因造成基金会遭受重大损失的; (六) 其言行举措违反国家相关政策法律法规,造成不良社会影响; (七) 其他影响基金会声誉的重大行为; 第四章 专业委员会成员权利与义务 第十四条 专业委员会成员任职要求:执行主任和专业委员应有承担相关专业委员会工作的知识、经验及能力,足以胜任相关工作。 第十五条 专业委员会成员可作为基金会专家顾问,由基金会理事长授权,可代表基金会参加各类颁奖、会议、论坛、交流会等,并与潜在合作伙伴洽谈,推荐基金会业务,提升社会影响力,争取更多社会资源支持。 第十六条 专业委员会成员需提交个人简历、与基金会签署志愿服务承诺书、 保密协议书等;
第五章 工作机制 第十七条 专业委员会执行主任每年1月15日前向理事会提交年度委员会工作计划和上年度述职报告,由理事长负责监督。 第十八条 专业委员会每年至少召开 2 次会议,会议须有 1/2 以上成员出 席方能召开,需提交完备的会议纪要;各专业委员会应保持与基金会秘书处保持沟通与联系,主动为相关业务提出专业的咨询意见与指导。对于基金会相关部 门提出的咨询、指导请求专业委员会应予以积极回应和答复。 第十九条 专业委员会可报销的活动经费包括: (一) 基金会受邀参加各类颁奖、会议、论坛、交流会等产生的差旅费、招待费等; (二) 举办各类筹款活动,并经理事长和秘书长同意的相关费用; (三) 其他经理事会同意的相关费用; 第六章 专业委员会成员操守 第二十条 专业委员会成员在为基金会服务期间,坚守基金会使命目标, 秉承核心价值观,维护基金会公益品牌及声誉,以专业的服务提升基金会的社会影响力。 第二十一条 专业委员会成员需遵守《基金会关联交易办法》的规定。 第二十二条 专业委员会为志愿者服务机构,全部成员不得从基金会或以基金会名义接受任何薪酬、礼品、 酬金等,基金会依照预算要求订制的纪念品除外。工作经费报销流程参照基金会《财务及授权管理制度》执行 ; 第二十三条 专业委员会成员需与基金会签署《保密协议》,对在基金会服务期间知悉的基金会知识产权,业务秘密信息,核心技术信息及客户资料信 息,负有保密义务,不得擅自对外披露。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四条 本制度未涉及事项,按理事会决议执行; 第二十五条 本制度修订、废止,重大条款修改需经理事会会议讨论通过后,并委托秘书处以文件载明修订、修改记录表报经理事长签批后,公开发布新版。 第二十六条 本制度经理事会审议表决通过后正式生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