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J1监事会工作制度V1.0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本基金会监事会(或监事)管理,提高监管工作的有效性,确保监事会(或监事)依法独立、有效行使监督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基金会管理条例》和本基金会章程,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基金会监事会(或监事)应依据《基金会管理条例》和本基金会章程的规定,检查本会财务和会计资料,监督理事会遵守法律和章程,向理事会提出质询和建议,听取基金会有关情况的通报,并向登记管理机关、业务指导单位以及税务主管部门反映情况。 第三条 监事会(或监事)应当依法行使监督权。 第二章 监事会(或监事) 第四条 本基金会设立监事会,设立监事长1名、监事2名,监事会(或监事)由主要捐赠人会议产生。监事会(或监事)任期与理事会任期相同。监事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 第五条 监事的资格: (一)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拥护本基金会宗旨,遵守本基金会章程; (二)热心本基金会所从事的公益事业; (三)坚持原则、公正廉洁; (四)具有与担任监事相适应的工作阅历和经验; (五)理事、理事的近亲属和基金会财务人员不得兼任监事。 第六条 监事的产生和罢免: (一)监事由主要捐赠人、业务指导单位分别选派; (二)登记管理机关根据工作需要选派; (三)监事的变更依照其产生程序。 第七条 监事会(或监事)的职权、职责: (一)依照章程规定的程序检查基金会财务和会计资料,监督理事会遵守法律和章程的情况; (二)列席理事会会议,有权向理事会提出质询和建议,并应当向登记管理机关、业务指导单位以及税务、会计主管部门反映情况; (三)监事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会章程,忠实履行职责; (四)监事不得与基金会有任何资金交易行为。 第三章 监事长、监事职权、职责 第八条 监事长、监事行使下列职权、职责: (一)遵守章程,忠实履行职务; (二)自觉接受各职能部门的监督; (三)履行章程规定的其他责任和义务; (四)加强基金使用的监督和管理,以利于基金会的健康发展; (五)监事会为基金会资金管理、使用情况、资金预算监审的监督机构, 其成员不兼任基金会的管理职务; (六)监事成员列席基金会理事会有关会议,对基金的募集、增值、使用和管理提出建议; (七)监事会原则上每半年(6月/12月)检查2次基金会的财务情况(10万元以上的项目作专项审计,小于10万元的项目作常规审计,以及基金会日常费用开支的审计),并中途开展2次复检工作(3月/9月)必要时查阅账簿和会计资料,向捐赠人和理事长报告资金管理和使用情况,向基金会提出需持续改进事项并要求限期整改完善; (八)如发现基金会在管理和使用上有违纪违章行为,监事会及时提出改 进和处理建议,必要时可以委托有关会计,审计机构帮助复检并提交理事会议研究解决; (九)监事会每年度末向捐赠人、理事长通报工作监管情况并提交报告。 第四章 监事会会议 第九条 监事会会议依据工作需要随时召开,但每年不得少于1次。监事会议由监事长主持,必要时邀请理事会有关人员列席会议。 第十条 监事会会议需有三分之二以上监事出席方能召开,监事会会议作出的决定需超过全体监事半数通过方为有效。 第十一条 监事会议要有专人作好记录.形成决议的,应当场制作会议纪要,并由出席监事审阅、签名。必要时,应将讨论和研究的问题向本会理事长或理事会及有关部门通报。 第十二条 决议违反法律、法规或章程规定,参与决议的监事应当承担责任。但经证明在表决时反对并记载于会议记录的,该监事可免除责任。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三条 本制度修订、废止,重大条款修改需经监事会会议讨论通过后,并委托秘书处以文件载明修订、修改记录表报经监事长签批后,公开发布新版。 第十四条 本制度经监事会审议表决通过后正式生效。 |